11月29日消息,日前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通知,批准了《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》。该文件为推荐性行业标准,标准编号为GY/T411-2024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《技术要求》规定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数字虚拟人的技术要求,对于数字虚拟人分类、应用场景、形象、驱动技术、平台能力、安全能力提出规范要求。
其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数字虚拟人的系统建设、创作和应用。
《技术要求》提出:
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,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和诚信原则,具有明确、合理的目的,并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,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;
处理个人信息前,应以显著方式、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、方式、范围;
当对真实人脸、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,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,并取得其单独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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